•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平邑多人被依法处罚

  • 发布时间:2022-05-11 11:14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   案例十

      5月8日,平邑县汉阙路某主题酒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严格落实住客扫码进店要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宾馆经营负责人怀某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5月8日,平邑县卞桥镇某连锁酒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严格落实住客扫码进店要求,并有多名旅客在未持有48小时核酸报告的情况下办理了入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酒店负责人王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5月8日,平邑县保太镇某加油站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对进站加油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也未要求进站加油顾客扫“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负责人钱某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5月8日,平邑县地方镇某酒店前台服务人员杨某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住客测温扫码要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酒店服务员杨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5月8日,平邑县地方镇某汤泉洗浴前台服务人员袁某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扫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袁某做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5月8日,平邑县通圣路某宾馆内部分人员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出入未佩戴口罩,工作人员不予制止。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宾馆经营负责人刘某某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5月8日,平邑县仲村镇某美容养生店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按规定张贴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店经营人员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案例十七

      5月9日,平邑县卞桥镇某商务宾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按规定注册张贴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宾馆经营者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十八

      5月9日,平邑县白彦镇某超市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好进店人员的测温扫码工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超市经营人员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十九

      5月9日,平邑县保太镇某农资经营部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注册张贴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农资经营部负责人薛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二十

      5月9日,平邑县保太镇某蔬果超市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要求扫码验码出入和戴口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蔬果超市经营人员邵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二十一

      5月9日,平邑县保太镇某五金电器经营部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对进店的顾客进行测温,也未要求进店的顾客扫码验码出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五金电器经营部负责人邵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二十二

      5月9日,平邑县保太镇某农村合作社服务站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对进店顾客要求扫场所码和测量体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服务站负责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同步通报主管业务部门予以整顿。

      案例二十三

      5月9日,平邑县仲村镇民合村某超市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按规定张贴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超市经营人员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案例二十四

      5月9日,平邑县浚河路某浴池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疫情防控场所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浴池经营人员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案例二十五

      5月9日,平邑县某精选宾馆前台服务人员王某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进店人员测温扫码要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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