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 发布时间:2023-07-05 23:40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   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7月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解读《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现场获悉,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对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进行了调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各区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区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征收主体,原经开区城市规划区配套费由市级征收,调整为沂河新区中心城区配套费由区级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含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办公楼包含科研楼。

      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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