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1-06-18 02:08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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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讯(记者 王安娜)6月16日,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新闻发布会。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

      该条例于2021年5月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健康乡村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完善农村健康服务、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公众参与、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健康环境”,规定了农村地区建设健康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公共安全环境。第三章“健康生活”,从合理膳食、控烟限酒、运动健身、心理健康、特殊人群等五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村民健康生活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健康服务”,规定了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一体化村卫生室等机构建设,保障乡村医生权益,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卫生服务等内容。第五章“健康保障”,规定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强化人员、资金、科技保障,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发展健康产业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相应设置了罚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临沂实际,围绕解决健康乡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条例依照健康中国规划纲要的规定,从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全方位构建起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推动健康乡村工作全面、系统、高质量发展。

      回应基层群众的健康需求。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乡村医生、村居负责人、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反映集中的看病难、看病贵、健康知识缺乏、健身场所少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要规范村卫生室、中医药科室设置,发展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求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新媒体健康科普平台,推进农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促进村民健康生活。

      引领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体制作了适度超前规定,顺应改革方向,满足群众期望。条例规定,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推进一体化村卫生室建设,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同时,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推动乡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条例充分论证吸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针对卫生健康工作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有关要求。条例规定,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制度,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健康类人才政策体系。同时,要求建立健康乡村工作投入资金增长机制,为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初审编辑: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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