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发布时间:2020-12-19 07:33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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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12月18日,·海报新闻记者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科技支撑和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网格化监管机制、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应对、错峰生产、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和区域合作等内容。第三章“防治措施”,根据全市工作重点,对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和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法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落实工作责任。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根据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情况兑现大气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约谈和暂停区域审批制度。

      突出解决本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是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围城、能源结构偏煤、建筑工地扬尘和物流业发展产生的汽车尾气等,仍然是影响临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对临沂产业结构调整、园区搬迁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散煤污染治理、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飞絮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一方面,条例要求鼓励、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的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另一方面,条例对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园区在线监测、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等方面作出规定。

      切实强化法规刚性。条例设定了在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各类工业园区内,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新建燃煤机组、燃煤供热锅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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