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疫情为由延迟交房?临沂市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 发布时间:2020-12-16 09:57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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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购房合同,应于2019年8月31日交房,而开发商却通知延迟交房。近日,市民向临报融媒记者反映,开发商以疫情为由延期交房,拒绝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2017年9月20日,市民徐先生购买了浮来春公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为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总房价为107万余元。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应于2019年8月31日交付。然而,2019年8月18日,徐先生却收到了《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延期交房的通知书》。直到今年4月7日,徐先生才收到了《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浮来春公馆二期交房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浮来春公馆二期工程已经竣工,从2020年4月15日开始交房。”因此,2019年12月份,徐先生一纸诉状将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告至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徐先生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任何因素,均不构成主合同约定的违约免责事由,且逾期交房后发生的新冠疫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被告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则称,因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等不可控因素造成商品房未能按时交付,被告已在据实延期的时间内,向原告履行了交房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10月1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明确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前,在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被告就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房义务,且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反馈意见等证据亦可以证实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被告并未将案涉房屋施工完毕至交房标准,故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房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现案涉房屋实际符合交付条件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晚于约定交付时间,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给原告违约金数额为4万余元。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临沂杰夫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记者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可观情况。”

      彭海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已明确约定被告的交房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前,在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被告就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交房义务。

      彭海称,市民徐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符合交付条件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晚于约定交付时间,被告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临报融媒记者庞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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