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防止由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莒南县早部署、早动手,开展查处和整治制售、燃放“孔明灯”专项行动。
一是高度重视,及早部署。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好执法队伍,在元宵节、情人节等重点时段加强巡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广场、公园、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区域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站,在收视高峰期循环播放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字幕,提高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三是明确任务,加强巡查。由县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林业局等部门50余人组成联合执法组,各镇街成立12人专项执法队伍,对五洲广场、文化广场、温泉广场、重点林区周边村居小广场等重要地段进行巡逻检查,并根据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规制售、燃放“孔明灯”行为。(作者:张永飞 郁万祝 审核:李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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