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涉及多项新规

  • 发布时间:2022-12-02 22:27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   ·海报新闻记者 王艳彩 临沂报道

      12月2日,临沂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政策解读。据了解,2022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5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明确“三化”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并明确了三条具体细化要求。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明年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就要出台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计划,开展固体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普查,建设区域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市政府也会明确对各县区固体废物处置的考核目标和任务要求。

      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明年起,临沂市企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已经超过当年产生量的企业,就要制定存量消纳计划,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企业固体废物存放量不要超过年度产生量。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明年起,在建筑类建设项目环评中,要增加建筑垃圾减量要求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结合建设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各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注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将根据条例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进一步细化分解,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并抓好督导、落实、考核。

      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临沂市正在组织编制2023-202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县区也将根据市规划编制2022-2025年度的实施方案,明年将印发实施。“十五五”开始,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将和大气、水等专项规划同步编制。

      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山东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已经将固体废物信息化体系纳入并进一步完善和动态更新有关数据,适时向公众开放。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

      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

      《条例》在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

      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情况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地方政府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条例》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4种情况为:1.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2.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二十的或者少于预计数量的百分之五十的;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4.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受托方发生变更的。

      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

      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这是主要是指实验室有毒废液,机动车维修换下来的废机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等。

      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违反本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