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职员不务正业 痴迷赌博自毁前程

  • 发布时间:2016-10-22 05:33 | 作者: | 来源:临沂新闻网 | 浏览次数:
  • 近日,临沂罗庄区法院审结一起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200余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司法实践中,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往往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本案中,赵某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暂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时,主要应从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等方面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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