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救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明确9类救助对象

  • 发布时间:2020-09-08 14:03 | 作者: | 来源:临沂信息网 | 浏览次数:
  •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9类救助对象11类救助制度  

    中新社北京9月7日电 (记者 王祖敏) 由中国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从7日起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等9类社会救助对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疾病应急救助等11类救助制度。

    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8章,包括总则、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内容、社会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80条。其中在总则第六条“应急机制”中明确,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并分别从救助申请、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方面,对社会救助程序进行了规范。

    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了财政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内容;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以及违反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规定和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骗取社会救助、非法占有救助资源的法律责任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社会救助工作,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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